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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清诉包开枝、詹成满、包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对原告孟凡清与被告包开枝、詹成满、包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本判决书第二页第十行及第三页第六行中的“3800元”更正为“4300元”。

二、本判决书第二页第十四行的“x”更正为“x”元。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喻国俊

审判员陈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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