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对原告孟凡清与被告包开枝、詹成满、包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本判决书第二页第十行及第三页第六行中的“3800元”更正为“4300元”。
二、本判决书第二页第十四行的“x”更正为“x”元。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喻国俊
审判员陈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