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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合山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5月27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8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合山市河里谭某某因故与冯某某夫妇产生矛盾。2007年4月13日下午,谭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莫某帮找被害人冯某某夫妇索要医药费。当日晚,被告人莫某、覃某(已判刑)共纠集了二、三十人聚集到河里谭某某家。20时许,被告人莫某带领众人到冯某某家,撞开大门闯入冯某某家中,闯入的人群将冯某某、冯某某殴打至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冯某某、冯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冯某某报案及陈述,同案人覃某、覃某某、谭某某、谭某某、廖某某、蒙某某、谭某某、廖某某、覃某某的供述,提取笔录,现场勘检,物证登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罚。被告人莫某纠集他人为谭某某索要医药费,起组织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莫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1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罗永文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莫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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