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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大货车(车主为牛××)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国大桥石化集团北61.3米处时,与骑电动车由北向东左转行驶的被害人郭××相撞,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死于颅脑损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2009年9月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某、牛××赔偿被害人亲属现金24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照片,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材料,证人程××、刘××、范××、贾××、牛××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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