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分公司。住所地ⅩⅩ。
负责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炜,株洲市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分公司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法决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该证据的义务,茶陵县法院向申请人调查取证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立法目的,其以申请人不配合为理由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系严重滥用手中权力。请求撤销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法决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法院有依据职权调取证据的权力。2010年3月25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颜庆德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需要,依照原告的申请,到被告处调取、核实案件相关证据时,申请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意不协助,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予以处罚。申请人所提“法院严重滥用手中权力”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茶法决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该罚款决定罚款数额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31日(2010)茶法决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二、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限在2010年5月10日前交纳。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