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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鸿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鸿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X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鸿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略),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湘潭市X区长株潭大市场万隆摩托车销售部,收款人为湘潭长株潭大市场永胜摩托车销售部,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昭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鸿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冰

代理审判员陈璐

人民陪审员刘志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贺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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