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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海市天蓝百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司法务部知识产权经理。

被告南海市天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广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被告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海市天蓝百货有限公司、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海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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