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司法务部知识产权经理。
被告南海市天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广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被告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海市天蓝百货有限公司、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海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邱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