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镇X村歧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应群,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略)-8412房。
委托代理人:许绍玉,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莉,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肖某某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书》为由,于200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多预交84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强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肖某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