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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肖某某竞业禁止纠纷案
时间:2004-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镇X村歧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应群,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略)-8412房。

委托代理人:许绍玉,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莉,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肖某某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书》为由,于200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隆年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多预交84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强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肖某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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