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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泌阳县医保中心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底,泌阳县骨科医院(民营医院)院长杨某某因本医院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时任泌阳县医保中心主任李7_及会计王某某请求借些款用。因泌阳县骨科医院是泌阳县医保中心确定的医保定点医院之一,双方有业务关系,王某某就安排出纳姚某某借给杨某某现金5万元,2008年春节,杨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案发后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李某、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前后所挪用公款使用人已分两次全部归还,未给被挪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未获取利益,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张哲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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