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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X镇XX。

被告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X镇XX。

委托代理人张XX,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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