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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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xx室。

法定代表人刘x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弄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4月15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04.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4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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