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X镇南关少转X号

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又名李某中,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遂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云龙、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6日,其向被告为其所有的豫x号捷达轿车投保了盗抢险。2009年7月13日该车被盗,随后即向公安机关和被告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至今未侦破。我向被告申请理赔,因被告赔偿额较低,经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损失x.6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所签订保险合同属实,但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提供相关手续不全,且有部分是复印件,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豫x号捷达轿车向被告投了盗抢险,保险金额为x.20元,并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7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16日二十四时止。中保财险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第(十)项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折旧率表列明:9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的月折旧率为0.6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他规定详见保险条款)。2009年7月13日,原告投保的车辆被盗。原告即时向遂平县公安局和被告报案,遂平县公安局即时立案侦查,但至今未侦破。原告按照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并按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除机动车停驶手续外的全部证明。被告以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系复印件不予认可而推拖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本院对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等进行核实,对核实后的证明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又到开封市公安部门调查投保车辆的情况,开封市公安部门出具投保车辆已被强制注销的车辆信息证明,原、被告对该证明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8年3月7日的购车协议、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保财险遂平县支公司给原告出具的保险卡、原告缴纳保险费的发票、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四份立案证明材料、在有关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被告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中保财险机动车盗抢险条款及本院调取的由开封市公安局出具的涉案车辆的信息证明在卷,业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按标准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尽到了提交相关材料的义务,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x.20元为赔偿计算标准。即车辆保险价值x.20元,减去车辆投保后又使用十个月的折旧2356.99元(x.20×0.60%×10),再减去20%的免赔7385.24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x.97元。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x.60元属计算不当。经本院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公司承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民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艳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