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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9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青柯蟹螃岗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龙芳,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吴某某支付工程款155万元;

二、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被上诉人不得再就本案向上诉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略)元及评估费(略).14元共(略)。14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

审判员吴某

审判员林义学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杨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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