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青柯蟹螃岗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龙芳,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吴某某支付工程款155万元;
二、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被上诉人不得再就本案向上诉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略)元及评估费(略).14元共(略)。14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
审判员吴某
审判员林义学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杨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