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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盗窃案
时间:2004-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刑终字第2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某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乙(曾用名郭某君,绰号“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守所。

原审被告人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守所。

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未某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某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某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乙、黄某丙、查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魏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2年6月22日早上10时至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郭某乙先后伙同张某丁、邓某某(均已判刑)、“张胖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T型”螺丝刀,从深圳市到佛山市三水区X镇伺机盗窃摩托车。期间,采用撬锁方法,先后在三水区X镇X路X号金叶职工门诊部门口盗走何某某的一辆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略)元);在西南镇X街X号1座旁盗走张某癸的一辆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略)元);在西南镇人民医院住院部职工停车场内盗走李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8400元);在西南镇人民医院急诊室旁停车场内盗走梁某的一辆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略)元);在西南镇X街粮食机械厂车棚内盗走李某某的一辆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略)元);在西南镇X路X巷3座楼下盗走谭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9600元):在西南镇X路X号楼下盗走周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8400元);在西南镇X路X号楼下盘走黄某某的一辆鹿城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略)元)。

(二)200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乙和“老五”、黄某华及其弟弟、李某、韩二华(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奇瑞小汽车与驾驶粤B/(略)货车的被告人黄某丙一起从深圳市到佛山市三水区X镇,由被告人郭某乙等人在西南镇X路豪情酒吧门口盗走陈某己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人民币7800元),并将摩托车抬上被告人黄某丙的货车运回深圳市后销赃。

(三)2003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乙、查某某和“老五”乘坐由被告人李某甲、童某某、黄某丙分别驾驶的捷达小汽车(车牌粤B/(略))和货车到中山市盗窃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郭某乙、查某某和“老五”在中山市东区某柏花园5座楼下盗走郭某庚的一辆银翔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T/(略),价值4400元),在中山市石歧区X村X号楼下盗走黎某某的一辆光南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T/(略),价值4400元),在中山市石歧区X路X号路口盗走佘某的一辆本田牌(略)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T/(略),价值4000元)。盗后,将上述三辆摩托车抬上被告人黄某丙的货车后,乘坐被告人李某甲、童某某的小汽车回深圳。后由“老五”联系将摩托车销赃。

(四)2003年4月14日,被告人郭某乙、查某某、黄某丙、李某甲、童某某和“老五”,用上述分工和方法,到佛山市三水区X镇金盛花园二座楼下盗走张某辛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25C男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6300元),在三水区X镇X路X号梦幻欢乐城楼下盗走区某某的一辆飞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5950元),在三水区X镇康乐4街X座楼下盗走王某帮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略),价值(略)元)。

(五)200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乙、查某某、魏某某、黄某丙、李某甲、童某某用上述分工与方法,到佛山市顺德区某窃摩托车,由被告人郭某乙在顺德区X路南X号楼下,盗走黄某壬的一辆山洋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X/(略),价值3600元)。六被告人在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查某时抓获。

综上,被告人郭某乙参与盗窃摩托车16辆,共价值(略)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丙参与盗窃摩托车8辆,共价值(略)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查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7辆,共价值(略)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童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4辆,共价值(略)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3600元、数额较大。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郭某乙、黄某丙、查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某己、郭某庚、黎某某、佘某某、张某辛、区某某、王某某、黄某壬、何某某、张某癸、李某某、梁某、李某某、谭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陈某;3、证人张某丁、邓某某、陈某戊的证言;4、赃物估价证明书;5、(2003)三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6、辨认笔录及拍照;7、现场勘查某录及拍照;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9、抓获经过;10、其他证明材料。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黄某丙、查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乙所盗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丙、查某某、李某甲、童某某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甲、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乙、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略)元;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略)元;

三、被告人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以其没有参与盗窃作案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某,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人郭某乙、黄某丙、查某某、童某某、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甲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上诉人参与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失主的报案陈某、上诉人及五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人郭某乙、黄某丙、查某某、童某某、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原审被告人郭某乙所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丙、查某某、童某某参与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参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郭某乙、查某某、魏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李某甲,被告人黄某丙、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否认盗窃犯罪之诉与本案所查某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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