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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财产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9年9月1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给付其现金10万元,如不能给付,判决共同住房和一辆车、两个理发店归其所有。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德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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