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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熊某某、夏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荣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朝霞,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熊某某,男,1967年4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某某,女,1971年4月生。

上诉人河南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某某、夏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朝霞、被上诉人熊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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