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及被告朱某反诉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诉申请,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及被告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朱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19元(原告预付),退还原告。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预付),退还被告。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周有良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