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