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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某离婚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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