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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与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蒙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住所:西乡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银行董事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蒙某诉被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蒙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邓民

审判员秦保新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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