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住所:西乡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银行董事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蒙某诉被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蒙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邓民
审判员秦保新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