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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济源市供销合作社采购供应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坤,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供销合作社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济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济源市供销合作社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市供销社采购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和市供销社采购站于2008年8月22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建三局一公司给付其少算的工程款x.09元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8)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建三局一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三局一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市供销社采购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建三局一公司承包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建工程。杨长青是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市供销社采购站分包了中建三局一公司部分工程,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部分劳务、材料供应、设备租赁也由市供销社采购站提供。另王某某系市供销社采购站的负责人。

2004年1月27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2#锅炉(部分)土方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回填单价为10元/立方米,工程量约为546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其中包括机械设备、劳动力、运土及自用道路的修理费用、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2月17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水泥活动板房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100元/平方米,工程量暂按413计算,工程造价暂定为x元,结算时按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给付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款项在三个月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险期2年满后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3月28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主厂房及汽轮机基层土方开挖与外运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16元/立方米,工程量约为3000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计算工作量,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土方开挖及场外10公里运输且含运至指定位置及卸土场地的清理平整及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此项工程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5月12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2#锅炉房土方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9元/立方米,工程量约为x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机械设备、劳动力、运土及自用道路的修理费用、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5月14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2#锅炉房土方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基坑上方开挖,挖掘机2000元/台班(按实际运行时满8小时按1台班计,满4小时不满8小时按0.5台班计);运土方单价定为5.5元/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场内运输费、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5月28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灰库和电除尘器土方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9元/立方米,灰库工程量约为900立方米,电除尘器工程量约为1200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机械设备、劳动力、运土及自用道路的修理费用、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6月30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离心杆订购合同,约定由市供销社采购站为中建三局一公司订购一批离心杆,双方并对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供货时间、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

2004年7月3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A排外场地构筑物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6.5元/立方米,工程量约为2510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土方开挖及运输费、土方堆放、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7月5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A排外场地构筑物基坑破桩及其桩头外运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破桩为110元/根,运桩37元/根,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破桩机械费及破桩运输费、人工费、税金等全部内容,结算时,不得调整,数量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此项工程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合同价的40%,剩余60%在上方回填完成后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8月3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主厂房基坑及配砂石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9元/立方米,灰库工程量约为8000立方米,合同总价暂定为x元,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机械设备、劳动力、运土及自用道路的修理费用、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9月3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x系统和干煤棚基础土方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9元/立方米,x系统土方回填工程量约为x立方米,干煤棚土方回填工程量约为5700立方米,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机械设备、劳动力、运土及自用道路的修理费用、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4年9月15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市供销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厂房项目钢筋直螺纹连接及电渣压力焊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市供销采购站连接钢筋直螺纹约5000个,电渣压力焊接头约5000个,同时单价、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2005年5月28日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主厂房项目各单体内外墙、天棚涂料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除氧及汽机间外墙单价为18元3,其它各单体外墙15元3,内墙及天棚统一按11元3,合同总价为17.5万元,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架子费、机具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业主、监理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市供销社采购站、中建三局一公司结算。双方并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项目输煤系统各单体基坑及配砂石回填工程分包合同,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单价为9元/立方米,灰库工程量约为x立方米,合同总价暂定为x元,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量计算,以上价格为综合包干价,包括机械设备、劳动力、运土及自用道路的修理费用、税金等全部内容,付款方式为市供销社采购站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中建三局一公司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待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业主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后支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工程造价的80%,剩余20%在六个月内结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约定。

中建三局一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市供销社采购站签订了豫源电厂项目B、C标段后续各单体基础土方开挖工程补充协议,中建三局一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市供销社采购站施工,约定土方开挖5KM≤运距H≤10KM,单价按10KM计算,为15.2元/立方米,土方开挖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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