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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6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元月26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元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受公司指派在内乡县X乡X村姚家组的沸石矿进行爆破时,违反操作规程,致使爆破产生的飞石将路人李xx砸死,砸伤一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内乡县X乡X村民虎xx与内乡县X乡X村王庄组村民王xx合伙在内乡县X乡X村姚家组创办“内乡县三杰矿业有限公司”,开采沸石矿。2009年6月27日,虎俊杰申请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沸石矿进行爆破作业,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爆破合同委派公司爆破员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到该矿实施爆破作业,当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实施爆破时,未按规定设置警戒范围而进行爆破作业,致使爆破产生的飞石将行人李xx当场砸死、当地居民徐xx的嘴唇被砸伤、姚xx等八户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李xx系躯体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虎俊杰、王xx、张xx、张xx、杨xx、樊xx、李xx、姚xx、姚xx、姚xx、黄xx、徐xx证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爆破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拍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樊某某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数间房屋被损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樊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晓菊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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