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欧某与刘某甲环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文亮,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39岁,汉族,系被告之姐。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甲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4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欧某。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欧某由原告欧某抚养,被告刘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三、被告刘某甲每月可探望小孩两次,其中一次可带小孩回家,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娄底市工贸中专X栋X单元X楼的房屋归原告欧某所有,由原告欧某补偿被告x元。

五、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审判员童广峰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