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邓州市X镇以和杜某某结婚为由,从中骗取90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或拘役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杜某某、赵某证实,有被害人杜某某陈述及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载卷,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兼)书记 ≡健艏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