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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陈某某、文某某销代办入户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4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陆某某因撤销代办入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叁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立即把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车牌等证件交回车主办理报停手续。2、该车的责任按金500元归上诉人所有。3、被上诉人应当清纳从2001年6月20日至2004年3月份的营运税、购买行车保险及有关税费。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文某某、陈某某将行驶证、车牌交给上诉人陆某某,上诉人陆某某将车辆发票交给被上诉人文某某、陈某某。

二、上诉人陆某某将按金500元退还给被上诉人文某某、陈某某。

三、2004年合同到期之后三轮摩托车所有需要缴纳的费用由上诉人陆某某承担。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元,共计140元,由被上诉人文某某、陈某某承担4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承担100元。

以上四项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即时履行完毕。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罗凯原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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