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瓦亭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西瓦亭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杨某某与西瓦亭村委会于2004年5月5日签订了《承包地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某承包西瓦亭村委会集体土地东北地1.7亩,承包期限2004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承包性质承包地归西瓦亭村委会集体所有”。合同到期后,杨某某未能续包。
原审认为,杨某某与西瓦亭村委会双方签订的《承包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杨某某于合同到期后未取得继续承包权,应将承包的土地返还,故对西瓦亭村委会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杨某某返还并腾清承包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东北地1.7亩。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宣判后,杨某某不服,上诉称:1982年按村内6个小组为单位把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1988年9月份,朱XX把村北土地200亩左右收到大队进行高价收费转包是违法侵权行为;杨某某从2004年5月份承包本小组土地1.7亩,所有权由本小组民主决定,2009年5月5日,村主任朱XX收我土地进行高价收费竞标、转包是违法侵权行为,我有权拒绝,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朱XX收我承包的土地进行转包的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西瓦亭村委会答辩称本案所诉争的1.7亩土地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在杨某某与村委会2004年所订的合同到期后,杨某某应退还土地,但杨某某至今未腾清返还,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所查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西瓦亭村委会于2004年5月5日所签订的《承包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该合同到期后,杨某某因未取得继续承包权,应将其依据该合同所承包的土地返还给西瓦亭村委会。故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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