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处工作人员。
被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兴、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建芳
书记员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