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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1月11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200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伙同范XX、王XX(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诈骗后,在郑州火车站一马路口乘坐一辆由郑州开往淮阳的大巴车。在大巴车上,由王某伟冒充“傻子”,用事先准备好的易拉罐谎称中奖,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秘鲁币假冒美元兑换人民币购买中奖易拉罐,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旁配合购买秘鲁币,以此骗取被害人刘XX人民币x元。2010年1月30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市X街与熊尔河桥交叉口交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郑州市郑新里一地下棋牌活动室将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三被告人指认作案用的秘鲁币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辩认说明,相关情况说明,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的前科材料,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同案人王XX、范XX的证言;证人晃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的陈述;郑州市邮政局ATM管理中心出具的取款明细;中国联通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及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被告人诈骗他人现金x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对其二人酌定从重处罚。(3)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明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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