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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邵原镇神沟村东庄居民组与被告侯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X镇X村东庄居民组。

诉讼代表人侯某甲,该居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有龙,焦作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源市X镇X村东庄居民组(以下简称神沟东庄组)与被告侯某乙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沟东庄组的诉讼代表人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东,被告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沟东庄组诉称:2008年10月,其居民组决定对原老苹果园的30亩土地招标承包,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参加投标并以每年1600元的承包费承包了该土地,承包期为三年。2008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前被告交了保证金1600元,该保证金日后抵作承包款。此后,被告未再交纳任何承包金,现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金3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侯某乙辩称:1、承包合同已经载明“三年承包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说明承包款已经付清,其不欠原告3200元;2、原告的30亩土地在2008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本组有六户去投资、耕地、种麦,原告不制止,属于原告违约。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10月18日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被告只交了1600元,余款未付。

2、2008年10月20日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应交4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了1600元。

3、证人赵某某证言一份,主要内容为:当时说好是被告交了定金后才签的合同,签合同时其在场,至于1600元定金是否交了其不清楚。合同签订后,地就交给被告了,从村里招标到交给被告,该土地没有人使用。侯某乙没有在承包的土地上耕种,现在有几户在耕种,其中李德富家在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时就在该片土地上种地,其余的都是在承包后种的。证明:原告在2008年10月31日就将30亩土地交被告经营,但被告有3200元土地承包金未交。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说明被告欠村委3200元,而且没有村委主任签字,证据形式不合法;对证据2无异议,但该4800元其已经付清;证据3中关于李德富耕种土地情况及证人对被告是否交定金1600元不清楚的情况属实。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王××、高××、王××的说明一份,证明:30亩土地原告未移交给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这几个人均是在被告承包地里种地的,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未出庭作证,证据形式不合法。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内容不确定,且有相互矛盾之处,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0月,原告神沟东庄组通过招标形式,将本组老苹果园30亩土地对外承包经营,被告中标。被告在将定金1600元交到时任该组会计的侯某甲手中后,双方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原苹果园约3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经营期限3年,承包金每年1600元,承包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交纳了1600元定金后未再另外交纳承包金。原告承认1600元定金后来转为承包金。现该合同仍未解除。庭审中,被告称其已经将承包金一次性支付完毕,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辩称其已经将承包金全额交纳给原告和原告未将该30亩土地交付给其的辩解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现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对违约金事项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X镇神沟东庄居民组土地承包金3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晶晶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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