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黄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X街X路附近一无名按摩店内,由被告人黄某乙给被害人李xx按摩,掩护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趁机将被害人李xx装在裤兜的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1350元)盗走。

2010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X街与南三环附近一无名按摩店内,由被告人黄某乙给被害人张xx按摩,掩护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趁机将被害人张xx装在裤兜的100元人民币盗走。

201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X街与南三环附近一无名按摩店内,由被告人黄某乙给被害人王xx按摩,掩护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趁机将被害人王xx装在裤兜的3200元人民币盗走。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同日在该按摩店内将二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辩认笔录、前科材料、被害人户籍证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伍xx、魏x的证言;被害人王xx、李xx、张xx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及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三次盗窃他人现金共计465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对其二人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的家属已代其二人退赔全部赃款,可对其二人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