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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九洲鸿豫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及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九洲鸿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X路X路交叉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X路西段。

上诉人许昌九洲鸿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鸿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许昌鸿豫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起诉标的是x.7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也是按照该标的进行判决。该院(2008)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X号文件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7)X号文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应予撤销,由本院作为一审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由本院作为一审对此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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