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谭某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x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08年6月10日前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却迟迟不予返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x元及利息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谭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全部退回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洪涛
审判员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