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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河南姚花村酒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58年3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禄,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姚花村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杨留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天荣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某甲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130元返还上诉人王某甲。

审判长: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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