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李鳳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
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
,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