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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03.24.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4  当事人:   法官:魏麗娟   文号:97年度重上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李鳳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

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

,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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