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临高县X镇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现年50岁,现在临高县X镇立新居委会工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高县X镇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系苏某某妻子,临高县X镇X村人,住(略)。
案由:借贷纠纷
上诉人许某某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1999)临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不计利息,分期分批还清被上诉人借款。
查明:一九九0年,上诉人建造渔船捕鱼,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080元。同日,又借款2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60元。双方立据后,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而上诉人借款至今未还。上诉人售船后不还款,经被上诉人多次催追还款未果。因此,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诉人还清本金和利息99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上诉人许某某归还给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本金4080元及利息2500元,共计6580元,限每月X号支付250元,分期分批支付至还清款止,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支付第一期,如逾期未付则按民诉法执行。上诉人每次将款交给临高县人民法院转支付给被上诉人收。
一、二审诉讼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