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向琦,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植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癸,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略)经济社。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军,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周某甲等九人因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向琦,被上诉人海南植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癸,原审第三人(略)第三经济社的负责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经初字第X号。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传照
审判员吴育森
审判员蔡大武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