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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与海南植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00-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经终字第6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向琦,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植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癸,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略)经济社。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军,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周某甲等九人因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向琦,被上诉人海南植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癸,原审第三人(略)第三经济社的负责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经初字第X号。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传照

审判员吴育森

审判员蔡大武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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