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鹭财务联合服务公司海口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理,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莫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国,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规部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某乙,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工程业务经理。
上诉人厦门中鹭财务联合服务公司海口公司(以下简称中鹭海口公司)、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鹭海口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理,商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国、李某,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惠安海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庄某乙、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曼莉
审判员刘立卓
审判员胡宏志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