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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29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日主动到上蔡某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5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袁××、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袁××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用菜刀砍向被害人袁××,致使袁××头部、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1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上蔡某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袁××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已付的医疗费7100元外,被告人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后续治疗费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袁××的谅解。被害人袁××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董××、程××、刘××、王××、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的陈述,上蔡某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某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某公安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上蔡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上蔡某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上蔡某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袁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上蔡某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袁××对引起本案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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