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1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同年2月8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1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同年2月8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1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经预谋,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窜至商城县X镇X村中下畈组张XX经营的“宏大”超市,由姚某某负责开车,雷某某在车后排座负责望风和开、关门,张某进入商店以买烟为名,让张XX拿出50条帝豪牌香烟,张XX拿出50条帝豪牌香烟后,张某声称50条不够,遂让张XX到其他商店借烟。趁张XX到其他商店借烟之机,张某将其商店内50条帝豪牌香烟抱上车,后三人驾车逃窜。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50条帝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7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提请依法惩处。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对此事后悔,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陈述其只是开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经预谋,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从潢川县城关窜至商城县X镇X村中下畈组张XX经营的“宏大”超市。由姚某某负责开车,雷某某在车后排座负责望风和开、关门,张某进入商店以买烟为名,让张XX拿出50条帝豪牌香烟。张XX拿出50条帝豪牌香烟后,张某声称50条不够,遂让张XX到其他商店借烟。趁张XX到其他商店借烟之机,张某将其商店内50条帝豪牌香烟抱上车,后三人驾车逃窜。张XX回来发现后报警,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在潢川县X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抢夺的50条帝豪牌香烟被当场查获,已发还被害人。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50条帝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7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0年1月4日,由我表弟姚某某开车,带着我和雷某某从潢川出发,经江集路过传流店到达鄢岗。车是我于1月2日买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码豫x)。路上我跟他们两个说快过年了我们搞点烟吸,沿路找卖烟的商店,要是没有就直接到商城去。他们两个没怎么说话。期间我还跟他们说要搞就搞帝豪烟。我准备弄到烟后给他们每人分一点。路上我们在江集和传流店的街上停过,我下车去买烟都没有买到,所以后来一直到了鄢岗。到鄢岗后,在一家超市门口停下,我下车去买烟,由姚某某和雷某某给我望风。姚某某调好车头准备走、雷某某在我拿到烟后把车门打开接应我。
我到超市时,超市门口有好几个人。店里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抱着一个小孩。我以买烟为由,让那个三十多岁的女的把家里的帝豪烟都拿出来了,后又以想凑够一箱为由让她去再找点烟来。她先后去邻居家找了两次烟,在她第二次去找烟时,我趁店里的那个五十多岁的女的不注意把烟抱到车上,我们就赶紧走了。回来时,是从双柳方向走的,还没到双柳街就被双柳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010年1月4日早上,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车是张某的桑塔纳2000。还有个姓雷某也一块儿上的车。张某说快过年了去搞点烟吸,弄点钱花。让我往传流店走。还说沿路搞烟,要是没有就直接到商城去。路上我们在传流店和江集两个地方停过车,但是没有卖烟的。张某说要搞就搞帝豪烟。后来我们就一直走到鄢岗,在一家超市门口停的。张某下车去搞烟,让我和雷某某在车上给他望风。还说要是有人看见了让我们给他报信。他还让我先把车调头,等弄到烟后好跑,让雷某某看他弄到烟的时候把后车门打开接应他。
张某进去商店后十多分钟,我们看到他抱着一个箱子朝我们走来,后来知道箱子里装的是50条帝豪烟。雷某某就帮他把车门先打开接应他,他放好烟坐上车后我就马上开车走了。回来时我们没有按原路返回,是从双柳走的,还没到双柳街上就被双柳派出所民警抓住了。
3、被告人雷某某供述:2010年1月3日,我和张某见的面,但事先没有说去搞烟的事。1月4日上午,张某让他表弟姚某某开车来接我们。车是张某刚买的。坐上车后,张某说我们到商城去搞点烟,要搞就搞帝豪的。还说从传流店走,沿路搞烟,要是没有就直接到商城去。我们在传流店和江集停过车,但是张某都没有搞到烟。后来到鄢岗后在一家超市门口停的车,张某下车去买烟,我和姚某某留在车上,姚某某负责开车并把车头调过来方便搞到烟后跑走,张某让我在他搞到烟的时候把车后门打开接应他。
张某进去后,我看到那家超市的人先是在二楼搬了一些烟下来,后来又离开了两次去邻居家找烟。在她第二次离开的时候张某就把那一箱烟抱走了,我看他往我们这边快走过来就把车后门打开接应他。他上车后,姚某某就马上开车了。回来时是从双柳走的,但是还没到双柳街上就被双柳派出所的人抓住了。
4、被害人张XX陈述:2010年1月4日大概九点四十,一个中年男子到我家超市跟我买烟,他个子不高,胖胖的,方圆脸,平头,三、四十岁,黑头发,上身穿一件黑夹克,是坐着一辆黑色的车来的。当时店里有我和俺婆婆在,婆婆帮我照看小孩儿。那个男的说要帝豪烟,有多少要多少,我家一共只有四十五条烟,他问我还有烟没想凑够一箱。于是我就去邻居胡来荣家借了五条。回来时看他在打电话,说再要十条帝豪的。我说让我爸送十条烟下来,他说不用,让我再到隔壁去借。接着我又去了胡来荣家借。等回来的时候看到俺婆婆哭喊着说那个男的拿了烟跑了。于是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并骑摩托车去追,但是没追到。那箱烟是用红旗渠烟的箱子装的,一件帝豪烟值四五千块钱。
证人孙XX(被害人张XX婆婆)、胡XX的证言与被害人张XX的陈述互相印证。
5、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50条帝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750元。
6、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方位等情况。
7、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的主体身份。商城县公安局鄢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案发及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张某桑塔纳轿车一部、黄某帝豪牌香烟50条,及发还被害人黄某帝豪香烟50条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完成抢夺行为,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姚某某提出其系从犯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姚某某、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等,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雷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雷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开友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