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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又名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歹付伟和乔巧玲、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被告因有急事向原告借现金x元,当时承诺过一段还钱。由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没有打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诉状所讲不属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因急事借过x元,被告没有借原告钱,更没说过什么时间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系朋友关系。原告提供了录音光盘两张,用于证实被告借其现金x元至今未还;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辩称2001年至2007年期间,他和原告系恋爱关系,期间原告支出了二人的部分共同花费;他没有借过原告现金,录音中不全部是其说的话。原告申请证人孟XX(原告之丈夫)、马XX(原告之母)出庭作证,用于证明他们分别与原告一起向被告要过账;被告此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所讲不属实,其从未借原告现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牛某某偿还其借款x元现金,但其仅提供了录音光盘,且其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个证人均系原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被告借其现金x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牛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永慧

审判员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贾小燕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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