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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二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程某乙,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某丙,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某丁,男。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丁、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涂传海

审判员陈某飞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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