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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单位内部房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号。

负责人何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郭某因单位内部房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1999年10月27日安阳市电信局和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安阳分公司关于职工家属房的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2002年3月29日河南电信安阳分公司和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职工住房安置协议,本案应为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驳回郭某起诉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反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纠纷不是单位内部纠纷,原审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文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住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邮电家属院,该家属院产权归安阳市邮电局所有。后安阳市邮电局按国家分营政策分立为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安阳分公司与安阳市电信局,根据分立单位职工住房安置协议及职工家属房的管理规定,涉案房屋划归安阳市电信局管理。安阳市电信局后改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现被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按政策收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文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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