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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运来国际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0-04-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13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东路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慈,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运来国际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文昌市X镇新港码头。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其多收上诉人的转让款(略)元及利息;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债务而被海口市秀英法院划扣的(略)元的损失;四、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海南运来国际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位于文昌市X镇的油气库及其附属设施等资产的转让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文昌市X镇的油气库及其附属设施(详见《资产转让清单》)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人民币1700万元。其中,甲方将资产过户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500万元;气库交由乙方全面运作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至转让款总额的50%(含已付定金);双方共同发布转让公告之日起十五日之后,如无法律障碍,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至80%;公告期满三十日乙方将余款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四月二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资产转让公告》。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四月二十六日止乙方分别向甲方付转让款共计人民币(略)元。比原转让费多付(略)元。同时,被上诉人原欠丸红石油有限公司债务,致使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执行扣划上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要求海南运来国际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略)元的诉讼请求。

二、海南运来国际燃气有限公司只向海南民生燃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多收款项(略)元本金。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利息。

三、上述款项,海南运来国际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自法院依据本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向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清,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向海南运来国际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逾期给付则支付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略)元由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方昌

审判员陈彩女

代理审判员郑宇

二000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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