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绍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87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杨某军、女杨某香,均已成年;次子杨某兵,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有11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诉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处理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小孩杨某兵由原告杜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绍太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