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红,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闵某某与被上诉人司某某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不再履行,闵某某将该合同书明确的设备返还给司某某,设备有大台球桌四个、小台球桌五个、空调两个,但其中一个柜式新飞空调已经在闵某某经营期间损坏,损坏的空调不再返还,仅返还另一个柜式新飞空调。电视机一台、电风扇、桌椅、厨房设备等其他用具以现场实有的数字进行返还。虽然在合同上没有记录被上诉人司某某移交时含有澳柯玛冰柜一个,但上诉人闵某某认可移交时确实有澳珂玛冰柜一个,同意在返还财产时一并返还给被上诉人司某某。在返还时上述物品如有损坏,由司某某自行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二、被上诉人司某某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闵某某x元,该上述费用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给付。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合计1350元由上诉人闵某某承担。
四、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