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