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谭AA
被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刘AA
原告龚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