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被告戴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