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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使用、储存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农民,住(略)。200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使用、储存爆炸物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使用、储存爆炸物一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7日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携带三响枪及火药在永城市X乡X村准备燃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家中及其身上提取火药合计4.4公斤,经商丘市公安局鉴定此火药为黑火药,属爆炸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爆炸物品鉴定书;提取笔录、永城市X村派出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至今未婚,平时靠放三洋枪维持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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