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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本院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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