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本院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