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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红与被告曾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巷。

委托代理人谭××、盘××,均系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怡馨园。

委托代理人杨××,系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曾××及曾××于2008年10月合伙开办了“味道江湖”餐馆。当时,三人口头约定每人出资x元,因曾××、曾××二人缺少资金,遂每人向原告借款x元作为出资。到2008年12月14日止,被告曾××还欠x元未予归还,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辩称,借条是真实的,但这笔借款在三人分伙清算时已被冲抵作了合伙期间的开支,不需再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与被告曾××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了清;

二、原告刘××与被告曾××按照2010年4月7日的股东协议履行,对该股东协议未表述清楚的部分,现明确如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陶家冲支行于2009年1月22日发放的x元贷款,由原告刘××负责归还x元本息,其余由被告曾广华负责归还;该股东协议中“连胖子银行贷款”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09年12月4日发放的x元贷款(以刘永红的名义借款),由被告曾广华负责归还;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元整,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玉红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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