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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敏,湖南省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劲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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